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一些地方的海蜇资源费、著名商标评审费、地价评估费、矿区管理费等。2008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力度,已先后取消、停征和减免182项中央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减免金额达1780亿元。
通知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专家认为,此次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进一步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水平基本稳定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将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同时,对理顺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和促进依法行政都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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