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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前再退出钢铁产能1750万吨
作者:佚名   来源:来源于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23 9:21:45
关键字:贸易战,投资
亿览网讯: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到2020年10月底前,南京、徐州、常州、淮安、镇江、宿迁等城市主城区范围内钢铁等重污染企业基本实施关停或搬迁。加快构建钢铁行业协调发展新格局,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通知》还表示2020年底前钢铁产能压减1750万吨。到2020年前,徐州市冶炼产能比2017年下降30%以上,整合形成1-2家装备水平高、长短流程结合、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通知》全文具体详情如下——

  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0%以上;PM2.5浓度控制在46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优化产业布局。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各市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可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其中化工、钢铁和煤电项目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在全省选择5-6个园区,开展环境政策和制度集成改革试点,放大政策扶持和改革集成效应。(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坚决予以停产。到2020年10月底前,南京、徐州、常州、淮安、镇江、宿迁等城市主城区范围内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基本实施关停或搬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加快构建钢铁行业协调发展新格局,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进一步规范环太湖地区涉化行业发展,沿江地区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切实推进沿海地区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重点实施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建设连云港国家级现代化石化基地,重点布局以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炼化一体化及下游化工新材料等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配合)

  加大钢铁、铸造、焦化、建材、电解铝等产能压减力度。2018年压减水泥产能210万吨(其中熟料产能1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万重量箱。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烧结砖瓦行业仅保留年产量3000万块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人造板加工行业仅保留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生产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20年底前钢铁产能压减1750万吨。到2020年前,徐州市冶炼产能比2017年下降30%以上,整合形成1-2家装备水平高、长短流程结合、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2018年底前,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炼焦企业全部关停,其他地区独立炼焦企业2020年前全部退出。2020年底前,除沿海地区外钢焦联合企业实现全部外购焦(5000m3以上的特大型高炉炼钢企业可保留与之配套的2台7米以上焦炉)。徐州市要在2020年底前对现有11家炼焦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改造、提升,整合成2-3家综合性炼焦企业,压减50%的炼焦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

  切实强化焦化行业的整治工作,有效降低全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完成摸底排查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2019年全省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省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钢铁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2020年6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烟羽水汽回收脱白工程。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2018年底前,全省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钢铁炼焦、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和江苏海事局配合)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推进现有各类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和所有化工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配合)

  聚焦工业园区,大幅提升区域污染防治能力,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各设区市应当至少建设1个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配合)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以盐城、宜兴环保产业园为重点,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配合)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八)有效推进供暖地区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供暖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供暖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19年10月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供暖区域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配合)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350亿立方米左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2.6%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加快沿海千万吨级LNG接收基地建设,增建大型储罐,扩大海外气源接收存贮能力。在改造完善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系统、加强配套地下储气库建设的同时,加快中俄东线管道(江苏段)建设,增强接收、储存中亚和俄罗斯等境外陆上气源的能力。继续稳定油田常规天然气产量,开展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查工作,提高自给能力。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我省供气市场,开展输储设施建设和贸易合作,通过管道、车载LNG等运输方式,增加气源供应,保障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清洁能源汽车等天然气供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编制实施省、市、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和项目储备库,突出抓好35千伏以上项目和小城镇、中心村项目,抓好省定帮扶县和6大片区项目。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地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九)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推进《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持续压减非电行业用煤,逐步提高电煤占比。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6年减少3200万吨。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电力消费(按供电标煤计算)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55%左右。(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到2020年关停淘汰200万千瓦以上。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限时完成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到2020年,区外来电规模达到3300万千瓦左右。(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配合)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9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鼓励苏南地区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配合)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配合)(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调整优化开发布局,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2600万千瓦,占省内电力装机的2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约11%。(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比例,大幅提升铁路运输比例。发挥铁路、水运在大宗物料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铁路办、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推进煤炭、建材、矿石等运输“转公为铁”“转公为水”。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2018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10月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统筹发展内河港至沿江港、沿江港至沿海港的江海河直达运输,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2019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港口达到10%以上。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2019年底前,具备铁路、水路货运条件的火电企业一律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大型钢铁、焦化企业内部运输煤炭、铁矿等,全部改用轨道运输。连云港制订疏港矿石公转铁解决方案,铁路疏港矿石增运400万吨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铁路办、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推进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发展。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支持引导共享租赁、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2020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下降到35%以下。(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铁路办、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能源局等配合)

  2018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配合)

  (十四)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8-2020年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15万辆以上标准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2019年7月1日起,港口、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沿江地区和徐州市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电动公交“全覆盖”;2020年底前,全省公交车基本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能源局、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铁路办、邮政管理局等配合)

  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车辆力度;加强专业化车辆的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洒落。逐步淘汰现有柴油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设区市在2018年底前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20年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3万辆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配合)

  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配合)

  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配合)

  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南京、徐州、苏州先行,通过地方立法将遥测数据作为排放超标判定的执法依据,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交通、环保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I/M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管。2019年7月1日前,各设区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十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管理。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能源局、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等配合)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能源局、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厅、环保厅等配合)

  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油品质量超标现象,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等配合)2020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企业要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脑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和省商务厅、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等配合)

  (十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鼓励各设区市2019年底前具备新车环保装置检验能力或实施第三方检测。研究推广OBD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面的应用。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配合)

  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2020年,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均比2017年下降15%。(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公安厅等配合)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牵头,省工商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尚未完成划定的市、县(市)政府应于本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内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完成划定的,应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等配合)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负责,省公安厅、环保厅、质监局配合)鼓励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改造和淘汰。(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江苏安监管局牵头,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省质监局等配合)

  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等清洁能源。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底前,全省港口、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江苏段、京杭运河江苏段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和建设。2020年船舶使用能源中LNG占比在2015年基础上增长200%。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航站楼地面辅助电源配备率达到100%;到2020年底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海事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等配合)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林农复合经营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加强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和沿海、沿江防护林带建设,实施村庄绿化美化工程,在严格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林木覆盖率。(省林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配合)

  (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配合)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技术,检测评定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2020年起,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运输道路实施硬化。加强城区绿化建设,裸地实现绿化、硬化。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需密闭,不符合要求的一经查处依法取消其承运资质。严格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严禁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环保厅、水利厅配合)

  推进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严格实施《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港口装卸扬尘控制,以及港口转运和道路扬尘控制,逐步建立健全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2020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覆盖率达到100%,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实施降尘考核。苏北5市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沿江8市各市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省环保厅牵头)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0%。(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40%以上。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促进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加大生物农药筛选与推广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等配合)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重点餐饮油烟单位治理。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提高油烟和VOCs协同净化效率,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牵头)

  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推进烟花爆竹污染防治,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在城市主城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等配合)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一)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江苏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城市。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等配合)

  (二十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坚持“油路车企”统筹,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高污染车辆治理,建立完善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专项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制度,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2018年底前,实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全覆盖。2019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新增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十三)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2019年6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出台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配合)

  (二十四)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完善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与综合管理系统,建成能够统一管理VOCs主要污染源排放、治理、监测、第三方治理单位等信息的综合平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VOCs源解析工作,识别本地重点高活性VOCs物质;2019年制定出台全省重点控制的VOCs名录和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地方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排3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2020年,全省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LDAR技术,并及时报送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资料。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VOCs治理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或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地方环保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禁止其在省内开展相关业务。(省环保厅牵头)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五)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严格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共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环境科技联合攻关,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建立与山东省临近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省环保厅牵头)

  (二十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实行“省级预警、市县响应”,省里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异常情况预警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精准治气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配合)

  (二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按要求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地区,要加大错峰生产力度。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八)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断完善VOCs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出台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出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细化各领域VOCs管理要求,完善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线监测等规范,制定餐饮油烟治理净化、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各设区市可以结合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化工行业废气管控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配合)

  (二十九)拓宽投融资渠道。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向环境整治任务重、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加大对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规范落实环保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按相关规定加大财政资金的激励力度,加快资金项目审查进度,提高资金下达效率。强化专项资金统筹,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VOCs污染治理、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并从中优选一批有创新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治理效果稳定、减排效益显著,具有示范价值和推广意义的工程项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多渠道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构建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引导各类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提供“环保贷”金融产品,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为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贷款增信和风险补偿。充分发挥江苏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大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节能改造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贷款合作,鼓励信贷机构通过财政贴息等激励政策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对环保项目提供绿色信贷资金。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

  (三十)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修订评价细则,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评价,避免人为干预,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实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与强制减排措施的联动,对绿色、蓝色企业给予政策鼓励,对黄色、红色和黑色企业加大强制减排力度。建立环境应急管控豁免机制,对实现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达到国内标杆水平的企业,免予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研究燃气电厂脱硝深度治理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治理淘汰、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推进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能源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农委等配合)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支持蓝天保卫战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落实对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保护税相关优惠政策,引导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减污增效。(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等配合)

  抓紧出台《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省环保厅牵头)

  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等配合)

  制定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一)全面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调整优化扩展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在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开展物联网加密监测试点,加强区县、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区县、乡镇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分别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区县、乡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各设区市和臭氧污染严重的区县,要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环境监测中心应配置VOCs监测分析仪,具备对环境空气臭氧前驱物(包括低碳化合物)、重点大气污染源的VOCs进行监督监测的能力。2020年底前建成全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形成国控、省控、质控一体,覆盖全省、重点突出、功能较为完善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

  加强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工业园区要建立与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空气异味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行网格化监测。根据周边区域大气环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点,确定园区特征污染物。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污染预防预警监控点。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的企业相关生产线、工序和设备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底前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固定污染源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信息自动采集、分析、预警能力,逐步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控覆盖面。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整合污普、VOCs在线监测等信息,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为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减排评估等提供支撑。(省环保厅牵头)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8年底前完成,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建设遥感监测系统(主要包括遥感监测点和遥感监测平台),2018年9月底前至少完成1个固定式和1个移动式遥测点建设,并联网。2019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至少完成10个固定式和1个移动式遥测点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货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公安厅、科技厅配合)省市结合实际,依托现有资源研究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心,建设省级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加快建设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2019年6月底前完成6-8座大桥固定式监测点建设。(江苏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城市、区县、乡镇和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并形成一套技术规范,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

  (三十二)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大科研和示范项目,针对PM2.5和O3协同控制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优秀科研团队进行协同攻关。建立全省高精度的污染源排放清单,健全覆盖关键VOCs组分的成分谱和精细化清单,推进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开展典型城市秋冬季PM2.5污染、初夏季臭氧污染与关键输送通道的多组分天地空一体化综合监测,剖析PM2.5和O3污染天气形成机理、演变规律与控制路径,量化重污染天气中区域输送和本地贡献。推进江苏及周边区域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研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提供支撑。加强局地和大尺度天然源排放对我省臭氧污染的影响、农业面源氨排放污染特征及控制对策研究。深入开展工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实施有效性评估研究,编制最佳技术手册。加快非电行业脱硝、工业源和流动源NOx减排技术、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报技术、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秸秆综合利用、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与示范,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完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先进适用环保技术推荐目录以及环保装备、技术需求信息,建立集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成果产业化、产品商业化于一体的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产业链。充实全省环保专家库,组织若干环境问题“诊疗”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定期开展把脉问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省科技厅牵头,省环保厅、气象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秩序,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依据,制定配套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监督检查,对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构建完备的省、市、县三级专业侦查体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建立完善在用车超标排放、油品监管等方面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省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强化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充分利用无人机、红外遥感、便携采样分析、大数据平台等先进技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省环保厅牵头)

  (三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对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治理、VOCs专项整治等重大专项行动进行强化督察。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专项帮扶和驻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监管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纪委监委、省政府督查室配合)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完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地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要采取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结构调整、燃煤控制、工业企业提标改造、交通污染防治、“散乱污”企业整治、政策调控等措施。未达标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继续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和“分级评价、鼓励创优”的奖惩政策。考核不合格的设区市,应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生态文明方面的省级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环保督察范围,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省纪委监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等配合)

  (三十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市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环保厅牵头)

  (三十八)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完善省环保厅与设区市会商机制,选择一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治理不力的地区,集中力量和资源实施定点精准帮扶,协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通过普法、司法、执法,提高排污者守法意识,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和监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组织编写PM2.5和臭氧污染防治等专题科普宣传材料,纳入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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